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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需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具全可以见公司法184条、185条。由于清算工作是很复杂的事情,你公司应当聘请法律、会计专业人士参入清算组或作顾问,对清算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相关条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织】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有独立的独立的组织形式,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2、独立经营活动,可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3、独立计算盈亏,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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