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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过渔通道,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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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建设武汉XX中游航运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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