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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假想防卫案件,一般属于过度防卫,假想防卫应当按照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1)行为人应当预见无非法侵权,造成伤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过失...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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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假想防卫的,一般会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假想防卫应负的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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