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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假想防卫的,一般会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
根据《刑法》假想防卫案件一般属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应当按照造成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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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假想防卫案件,一般属于过度防卫,假想防卫应当按照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1)行为人应当预见无非法侵权,造成伤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防卫行为,防卫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和打击部位的后果明显不当,称为假想防卫过度,行为人应当对过度结果负责,可以按照防卫过度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法预见,手段方法不当,应属于事故;(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为故意。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误认为存在非法侵权行为,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应当按照误解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假想防卫应当按照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不能认定过失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致死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度防卫应当从轻处罚。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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