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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放时间:6月、7月、8月;【发放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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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每年6-8月,宁波高温费发放标准,其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14省市公布高温津贴标准,广东、重庆、福建发放时间最长 据法制晚报报道,日前,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可以按照金额分为四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贴为160元。广东排第二,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名列第三档,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陕西高温作业工人每天的津贴仅为2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更少,为1元/日。 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专家表示,全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的,经济发达的省份可能补助就稍微高点。国家应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 高温津贴·条件 重庆最严格比各地高2℃ 本报记者统计发现,在14个省份中,除了火炉城市重庆外,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几乎一样,均是露天35℃、室内33℃,只有火炉城市重庆的高温津贴条件要求最为严格,最低温度为37℃。 14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特定的月份发放,如北京每年的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这种方式有8个省份采用。另外6个省份执行的是按日补。 高温津贴·金额 在执行月补的省份中,津贴金额可分4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高温作业人员每月津贴160元。 在8个省份中,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并列第五,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 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陕西高温作业工人每天的津贴仅为2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更少,为1元/日。如果按照每月21个工作日计算,这也是14个省份中最低的标准,有评论指出,在城市里,2元钱也就能买一块雪糕。 高温津贴·时间 粤闽渝三地发放时间最长 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上海、浙江和山东的发放时间为4个月。 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专家解析 标准各省份自己定监管缺细则 专家表示,全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的,经济发达的省份可能补助就稍微高点。 各地发放的时间不同是根据当地气候决定的,比如广州,他们的夏季时间持续较长,所以他们发放时间较长,北方一些城市夏季高温时间较短,其发放的时间也较短。 专家还表示,目前执行的是1960年版本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此外2007年国家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但这些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则支持,在执行和监管上存在难度。 国家应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 月补省份排行榜 江苏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6月-9月共4个月 浙江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6月-9月共4个月 湖南高温作业工人每月160元发放时间:7月-9月共3个月 广东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6月-10月共5个月 北京室外工作者每月不低于120元,室内工作者每月不低于90元发放时间:6月至8月共3个月 山东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发放时间:7月-9月共3个月 天津每人每月83.8元发放时间:6月-9月共4个月 日补省份排行榜 重庆日最高气温37℃-40℃的天气,每人每天按5元至10元标准发放,40℃以上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发放时间:5月-9月共5个月 上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 发放时间:6月-9月共4个月 河南每人每个工作日10元发放时间: 6月至8月 共3个月 湖北每人每天8元 发放时间: 7月-9月共3个月 福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8元标准发放发放时间:5月-9月共5个月 陕西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00元;其他工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每天1.20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每人每天1.00元 发放时间: 7月-9月15日共2.5个月 甘肃高温津贴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7、8、9月 甘肃新闻网兰州7月15日电据西部商报报道:近期,兰州最高温度已突破33度,嘉峪关、敦煌的高温也在37度左右。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我省劳动者如农民工等却有相当一部分无缘高温津贴,目前执行的也是13年前制定的标准,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但目前,全国已经有14个省、市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执行月补的8个省市中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贴为160元。 近日来,兰州市真正进入了酷暑,最高温度一度飚过33度。甘肃省的高温津贴也引起了许多人的的普遍关注。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针对高温下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法规,只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而在我省,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在1997年曾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作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安排好高温工作者的时间,并且适当提高夏令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的7、8、9三月。 湖南高温补贴标准最低每月150元 很多企业在执行高温津贴时打了折扣,由于在目前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仍处于相对弱势,对自己的高温权益往往难以理直气壮维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李杰坦言 气温一高,很多劳动者关注的高温津贴又成热点。湖南省今年的高温津贴标准如何执行相较往年是否提高……7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对此进行研究后认为,“目前我省防暑津贴150元/月的标准在全国都处于前列,暂时上述政策没有必要调整”。 发放标准: 原则上不低于150元/月 湖南省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制定于2005年。根据这一方案: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的,要配备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同时支付津贴。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李杰说,当时150元/月的标准,即使是现在放到全国范围内比较,也是比较高的,正因为如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今年暂时不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今后再根据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内其他省份的情况进行调整”。 四川2010年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至10元 进入7月,天气越来越热。今年,四川省的高温补贴会怎么发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四川还将执行2007年的高温补贴标准,即每人每天6元*10元,“至于是否上调高温补贴标准,还要再研究一下”。 按照四川省2007年的高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10元。其中,成都市高温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天8~10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免费为其提供足够、卫生的清凉饮料,其费用不应从工资中扣除,更不能折合现金计入高温补贴。发放高温补贴要用现金补给,不能用食物折合现金抵消补贴,用人单位拒发现金补贴属违法行为,劳动部门有权对不按规定支付高温补贴的行为进行查处。用人单位不发高温补贴,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投诉依据是劳动者的工资条上是否有高温补贴一项。 重庆2010高温补贴 从重庆市安监局获悉,日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7摄氏度,重庆市坚持上班的劳动者可领取高温补贴。其中,日最高气温在37摄氏度-40摄氏度之间时,高温补贴额度为5元-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摄氏度以上时,高温补贴额度为10元-20元。 “高温补贴不能以清凉饮料代替。”重庆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说,每年5月至9月是夏季时段,在此期间,重庆市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一旦气温超过37摄氏度,除发放免费的、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以外,企业还必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 2010年浙江地区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近日,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下发通知,提醒用人单位在高温天应给予劳动者“高温关怀”。 连日来的高温已让众多劳动者经受了夏季的“烤”验,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调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40元、30元和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期间的4个月。给职工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济南户外工人高温作业无补贴细则缺失致监管难 济南市相关部门透露,济南市目前并没有劳动者高温保护的相关法规,关于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执行的是山东省劳动保障部门2006年规定的标准。即在岗职工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全年按6、7、8、9四个月计发。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很多,一是各个企业的效益差别很大,另外从监管部门来说,因为缺乏监管依据,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在济南市打了两年工的80后农民工樊强说:“我这两年在不少工地干过,从来没有享受过这个补贴,企业肯定不会主动给我们发钱,需要有人管才行。山西省发布高温津贴标准的相关解答 目前,我省已进入高温炎热季节,高温天气持续出现。为做好高温期间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7月6日发布了关于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为帮助广大职工了解相关精神、用工单位执行好相关标准,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对文件做了进一步解释。 问:我省为何要发布高温津贴标准 答:多年来,我省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执行的是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60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和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但由于高温津贴不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保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出台高温津贴标准是一项行政性举措,用人单位有义务认真执行这一标准。 问:这次发布的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答:在我省颁布的《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前提条件是“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问:高温津贴标准适用于哪些工作岗位 答:根据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高温津贴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应当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作岗位均应被关注,但相比较而言建筑、环卫、交通警察等长期在室外工作的岗位更应受到关注。 问:民营企业以及大量用农民工的建筑工地等是否可执行这一标准 答:我省现在出台高温津贴是一项行政性的举措,其法律支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因此,无论何种性质的用人单位、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这一标准。 问:针对孕妇、未成年工等特殊人群有何特殊规定 答:这次颁布的《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其中的“《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的具体标准”,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 问:高温下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有何具体规定 答: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高温中暑属职业病范畴,必须由卫生部门所确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中暑诊断书。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属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问:高温用工、高温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答:《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问:如何确保“高温关怀”落到实处 答:高温关怀和其他备受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样,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及时制定出台和修订完善与当前经济水平相适应的高温津贴标准,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进行争议仲裁,是人社部门的职责,同时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也要关心、关注,使高温关怀真正落到实处,使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举报专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问:如单位不给高温补贴,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为自己维权 答:《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对于应发而未发高温补贴的用工单位,劳动者可通过以上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7℃以上不发高温补贴违法 据了解,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界定高温天气有三个标准,即气象台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40℃以上为强度高温。《办法》规定,劳动者在中度或强度高温天气下工作,除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享受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至20元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昨日,我市14区县根据《办法》可领高温补贴。 昨天记者从巢湖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获悉,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已于近日下发,巢湖市即将执行。对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将支付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 35℃以上发“高温补贴” 巢湖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规明确,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高温天气标准,是指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除了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还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 记者了解到,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但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此外,新规要求各级人社、卫生、安监和总工会等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监管,确保高温季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北京市人保部门决定上调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标准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记者张淼淼)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6日表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的增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更艰辛,劳动强度更大。北京市人保部门考虑到工资水平和物价等因素,决定上调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 据介绍,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0年7月份开始执行。 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称,每年的6月到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5日的最高气温定格在40.6摄氏度,突破历史同期极值。6日的北京街头依然热气袭人,北京市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北京市人保部门提醒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保护条件。 据了解,近日北京市人保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对做好2010年防暑降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夏季高温期间的劳动条件,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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