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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市供热用热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21条规定:“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手续;有用热费用未结清情形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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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居民住宅取暖费按照取暖面积进行收取,取暖面积的计量方法如下: (一)居民住宅的取暖面积等于取暖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扣除有隔断阳台面积(不包括储藏间)、无暖气火炕间、无暖气楼梯间和管道间的面积之后剩余的面积。 (二)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的取暖面积按照用热建筑的建筑面积计量。 (三)采暖建筑层高高于3米的,每超出0.2米(超出不够0.2米的,按照0.2米计量),取暖面积按增加10%计量。 (四)坡屋顶建筑取暖面积计量方法如下: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 1.2米的空间不计入取暖面积,净高在 1.2米 2.2米内的按照投影面积的12计量取暖面积,净高超出 2.2米的全部计入取暖面积。 (五)凡有直径80(80)以上供热管道通过的无暖气房间,一律按照有暖气房间计量,取暖面积计量方法同上。
城市热源和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居住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提前设计、提前建设、提前运转。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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