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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前,可以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
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当事人能够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添加诉求。因为《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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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前,可以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审开庭前,可以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起诉,受理,审理(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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