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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事业建设规划以及与周边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频率协议...
下列情况应当修改频率规划或技术规划:(一)欲设台的主要技术特性中任何一项不同于规划,可能导致规划中其他台的可用场强增加的;(二)已建台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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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事业建设规划以及与周边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频率协议。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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