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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需要,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适时进行调整。...
频率执照分甲、乙、丙三类:甲类频率执照适用于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的广播电视发射机和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发射机;乙类频率执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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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事业建设规划以及与周边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频率协议。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按照批准的技术参数和内容工作。需要变更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申报、审批、验收、发照等手续,原执照作废。
下列情况应当修改频率规划或技术规划:(一)欲设台的主要技术特性中任何一项不同于规划,可能导致规划中其他台的可用场强增加的;(二)已建台的主要技术特性中任何一项改变可能导致规划中其它台的可用场强增加的;(三)欲设台在规划中并不存在;(四)已建台内新增发射机在规划中并不存在;(五)从规划中取消一项频率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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