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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是否适用于哺乳期的妇女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行政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
哺乳期8个月一般不能逮捕。对于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于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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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的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只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般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哺乳期妇女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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