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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各自承担一半,但下列情形除外;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2、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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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共同的生产、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内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则上是双方均分。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基于债务发生的时间,而是基于债务的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数额的较大债务,确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者债务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债权人不能证明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婚姻期间债务,离婚时一方自愿承担,对夫妻有约束力,但不能约束债权人;2、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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