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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诉讼后也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那么,你了解交通事故法院调解程序吗?下面来仔细说...
针对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交管部门提醒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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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 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必须向办案人员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是在2004年3月8日调节终结,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你看调解终结书你签收的时间,如是3月8日,你必须在2005年3月8日前起诉,如果来不及,你今天写一份诉状马上放到邮局,盖7日的邮戳,务必尽快。!
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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