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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债务欠款单出具给法定代表人是不可以的,因为公司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2、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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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允许该法定代表人仍然为公司的代表人,这时原告和被告的代表人为同一人,这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对审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这时,法院往往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约定。 2、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3、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议或协商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法院可予以指定。 4、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适合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5、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公司能够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则可以在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由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上海高院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给出明确解答,法院应当明确告知股东或董事在诉讼中不得同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要求公司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公司欠款诉讼主体(即被告)应该是公司,但《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时,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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