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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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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下同)和三张大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关于户口簿、身份证的特例处理: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含公安派出所以及负责集体户籍管理的单位、组织)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本内当事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明(含正在办理迁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聋哑盲人由于其身份缺陷造成办理结婚登记困难与诸多不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给予聋哑盲人办理结婚登记程序的便利,要做到指导聋哑盲人填写相关材料,引导聋哑盲人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拍照等,要保证结婚登记流程的合理合法性,保护聋哑盲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下同)和三张大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关于户口簿、身份证的特例处理: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含公安派出所以及负责集体户籍管理的单位、组织)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本内当事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明(含正在办理迁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聋哑盲人由于其身份缺陷造成办理结婚登记困难与诸多不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给予聋哑盲人办理结婚登记程序的便利,要做到指导聋哑盲人填写相关材料,引导聋哑盲人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拍照等,要保证结婚登记流程的合理合法性,保护聋哑盲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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