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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建被强拆里面的物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及时进行物品转移,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
1、违建被强拆里面的物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及时进行物品转移,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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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的建筑物可以强制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的建筑物可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接到决定后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1、违建被强拆里面的物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及时进行物品转移。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主张赔偿。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都会被强拆。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直辖市、县 (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 (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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