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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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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校验应当确定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当在暂缓校验期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设置由其统一管理的分部或者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新增执业地址。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非统一管理的分部、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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