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不...
“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在恋爱,或婚约纠纷中,若最终无法结婚,一方可能已经错过了结婚的最佳年龄。在此种情况下,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的情况。但是,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3、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不支持虽然耳熟能详,但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任何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同样,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类似的概念。在追讨青春损失费的诸多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而告终,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是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公序良俗”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通常我们认为一个人的青春、感情是不能用金钱等物质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是你情我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要求另一方作出金钱的赔偿,这是与我们传统道德有所冲突的,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
分手费是指男女双方在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时要求另一方对自己的付出、陪伴进行金钱上的赔偿,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青春损失费”。基于同居或者两性关系而产生的“分手费”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形式受法律保护,但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借贷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