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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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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六)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七)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八)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九)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十)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十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十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十三)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十四)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十五)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十六)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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