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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完交强险不给受害人该怎样办呢?

2022-07-30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碰到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一份交强险还是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直颇有争议,争议点在于: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被保险机动车主车或挂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挂车或主车在交通事故中未与受害人及受害车辆接触,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应在主车或挂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合同责任限额之内负责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不论是主车还是挂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因主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两个不同的保险标的物连接在一起共同作用,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若要正确处理纠纷必须首先解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强险合同问题。处理交强险合同纠纷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合同依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强险合同。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就交强险合同的实质而言,交强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以免除自己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目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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