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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筹建报告,应当对该条其他各项的内容作出综述。...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本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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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专门账簿、业务档案;(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七)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八)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规定期限;(九)发生第十六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十)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十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XX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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