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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质押合同是指担保人在为债务人签订质押合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保证第三人在为债务人承担质押担保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适用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后,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保证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财产作价出质,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设立权利质押担保。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担保,是通过质押的方式实现的。在质押关系中,商标注册人为出质人,对方当事人为质权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质押特征: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只转移财产所有权;质押具有从属性、优先受偿性和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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