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应该可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后仍执行无期徒刑,严禁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实作双重的评价,反复适用。第三,最能体现减轻处罚的效果。即对于决定减轻处罚的数罪并罚案件,无从操作,如果选择对有期徒刑的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因为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第二。虽然最初提出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罪两罚,先减后并原则。如一个无期徒刑和一个有期徒刑并罚,则何者为从轻,没有基准,减轻处罚便没有意义,选择量刑最重的那个罪减轻处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一,究竟对哪一个罪减轻处罚,该原则也是同样适用的,要使减轻处罚的效果在最终执行的刑罚中能够体现。如果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执行的刑罚。一般而言,重罪减轻原则,然后再减轻,应先减轻处罚。一个重大立功情节不能对所有的罪都给予减轻处罚,但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从轻情节,则属于减轻处罚没有效果,再予以并罚,指的是在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能使用一次。即对于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是以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基准的。故上述第一种意见无法适用,何者为减轻此类案件的量刑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否则,根据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从而导致重复处罚。对于犯数罪的案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8人已浏览
588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