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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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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3、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民事诉讼中特殊程序的特点:1。特殊程序的审理是确认某一法律事实,根据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是确认某一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一权利的实际情况。2、没有原告和被告,特殊程序的开始是由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开始的。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实行一审终审,按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4、审判组织是特殊的。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诉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进行核实,然后根据特殊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6、案件审结期短,根据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7、免交诉讼费,按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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