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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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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今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从11月1日0时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存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之一,且受害人不是肇事机动车本车人员的,受害人或家属、对受害人进行抢救的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火化的殡葬机构,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人就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提出救助申请。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单人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申请人为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 二、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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