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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第37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10
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二)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的;(四)遗失登记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七)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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