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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套现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有该行为,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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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套现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有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恶意套现是通过虚假交易改变资金使用,非法使用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资金。利用不同市场同一产品或者接近同一产品价格的细微差别。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
信用卡恶意套现则是通过非法的手段,采取虚假交易刷卡套现信用卡或者支付给商家一定的手续费,来达到提取信用卡额度内的现金行为。将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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