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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解申请裁定,这是一项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限制性规定,...
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解申请裁定,这是一项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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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2、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异议被商标局裁定后,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定性,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裁定才生效。如果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旦受理了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则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转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 3、总之,法律已经赋予了当事人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异议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解申请裁定,这是一项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在民事法律中一事不再理的重要原则,即对核准注册前的初步审查公告期间已经提出的,并经商标局裁定或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裁定的,如果申请人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提起争议要求裁定的,或者虽然前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但申请裁定所依据事实和理由相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其原因是为了避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时间方面的浪费,以及程序上的混乱和裁定失去法律上效力,以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但应该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人不是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裁定申请的,则不受这一规定了限制。
商标局。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负责。商标异议申请程序: 1、提出异议。 2、通知答辩。 3、作出裁定。 4、送达裁定书。 5、复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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