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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
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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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空间设计、景观设计和建筑艺术,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提高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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