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跨省辖市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坚持集约用地,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庄规划建设后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折抵建设用地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6人已浏览
1,587人已浏览
6,144人已浏览
1,6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