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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法院所查封的财产,而影响到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的。那么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或者部分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如果因为法院所查封的财产,而影响到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的。那么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或者部分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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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困难是很现实的问题,一方面执行庭的法官人手不足,要求他们为每一个案件做到尽职尽责是不现实的,很多时候本属于法官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被推到当事人和律师的身上;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调查取证职权时会面临很多的尴尬,譬如你所面对的问题,即使执行法官去人民银行查取银行账号的话,人民银行未必会配合。 实践中,律师会通过一些合法方式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你可以向当地的律师请教一下。
买卖房屋被查封执行出卖人故意隐瞒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在定金的基础上双倍赔偿,同时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法院所查封的财产,而影响到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的。那么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或者部分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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