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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不是司法强制措施,而是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只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的除外。障碍调查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证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间,讯问笔录应由讯问人阅读后签字。被拘留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被拘留一,拘留一天,有期徒刑一天。
冻结属于司法机关采取的法律强制措施。在冻结期间内,财产所有人不能将该财产转让、设置抵押、办理过户等。
因工作时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范畴。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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