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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收养活动的时候,收养人与送养人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且要对监护人进行变更,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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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一般有三类: 一、福利机构弃婴儿的收养登记。申请条件: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被收养人为由福利机构送养的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7、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申请条件: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收养人无子女;5、被收养人属于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为亲生子女,不可为领养的子女);6、被收养人自愿被收养;7、送养人双方同意送养。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证明;8、到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申请条件: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5、收养人不受无子女的限制;6、送养人必须是本地区常住户口;7、送养人一方系不承担监护责任的生父或生母,以上部分被收养人,若年龄超过18周岁,则户口不能迁移。
收养登记程序如下: 1、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 3、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私自收留弃婴是不能办理收养登记的,捡到弃婴后应向公安部门报案,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将弃婴送社会福利院,不能私自收养。符合收养条件的拟收养人要收养子女的,应向孩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收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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