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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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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耕地大量减少,有效保护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都必须严格履行补偿耕地的义务。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耕地大量减少,有效保护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都必须严格履行补偿耕地的义务。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法律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侵占或者损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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