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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10、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也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但消费者不愿再要同型号同...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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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如何办理退货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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