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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在公证处办理居住权设立手续?

2024-11-05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在经过合法登记后即可生效,并且它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这意味着居住权拥有者可以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享有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等多种权利,以满足其日常生活和居住的需要。 具体而言,根据该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是依法享有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便于满足他们的生活居住所需。同时,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通常是无偿的,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话则例外。 在设立居住权的过程中,必须向相应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权也将从登记之时起正式生效。根据该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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