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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评估结果通...
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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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变卖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变卖,并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抵税财物无法或不能返还被执行人的,税务机关应当经专门鉴定机构或部门鉴定或公证,报废抵税财物。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应支付的费用,由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措施继续追缴。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一)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三)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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