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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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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二)督促、检查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二)督促、检查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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