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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是当事人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导致的只是胜诉权的丧失而不是实体权的消灭,当存在支付存款本...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是当事人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导致的只是胜诉权的丧失而不是实体权的消灭,当存在支付存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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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是当事人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导致的只是胜诉权的丧失而不是实体权的消灭,当存在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不予支持。
你问的话,让人有点犯糊涂。关于诉讼时效,被告本来就有抗辩权,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行使这个权利时,本来就是针对诉讼时效在行使抗辩的权利呀。且必须同时行使,这是法律的规定,不需要什么技巧。1、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提出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2、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又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属实的,法庭应当驳回起诉;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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