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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
《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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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千元的限制是指若干等级中的最高的那个不得超过5000元,在本例中,如每个冠军拿了超过5000元,则在数量上超过了规定。 如果你把棋牌比赛视为有奖销售,依据上述解释,可知该第三项的条件并不满足,,因而工商局不能根据该法条作出违法的认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衍生物,两者如影相随。商品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运行机制,已经渗透到商品经济的几乎所有领域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劳动积极性。竞争使价值规律得以全面贯彻,为社会提供最全面最优惠的商品,生产实现最大的社会物质进步,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但任何事物都有予盾的对立面。竞争是如此,它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消极作用。积极的竞争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剂,而消极的竞争极有可能使生产的资本趋于集中,带来规模经济效益,造成垄断。垄断排除竞争,窒息竞争,使竞争机制受到外力的干扰,而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结果产业垄断价格、商品供给减少,生产经济效率降低,社会经济遭极大破坏。同时,为追求经济利益,在金钱的驱动下,部分经济者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诚实信用原则,用大量的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秩序,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削弱竞争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笔者就经营者普遍采用的竞争手段回扣、折扣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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