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
社保基金按照你上一年度的平均缴费工资支付你这15天的工资,如果因为单位原因没有缴纳,尤单位承担,我是大连的,现在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如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陪产假,是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假期间,按法律规定给予其夫照顾女职工的休假权利。陪产假不是劳动法规的规定,是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各地规定,陪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上班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1、陪产假不应该扣工资的。陪产假的时间由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