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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评判标准有: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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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例如某医师,在为一患有胸腔积液的患者施行胸腔闭式引流手术时,手术前未对手术中所用使用的手术器械进行详细检查,以致在手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内。发现后虽及时开胸寻找异物,患者手术后恢复也良好,但由于手术医师工作上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痛苦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延长治疗时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谓医疗事故处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或者应当事人请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这里的处理仅指行政机关的处理,不包括其他处理医疗事故的方式。如果医疗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50条的规定进行赔偿。但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仅供参考。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很多方面,不仅是医患双方,还有直接或间接涉及患者家属、亲友、医务人员亲属等。,这也会影响医院的管理、信用和社会。所以在处理医疗事故时一定要慎重,无论处理哪一方面,都要正确、得当地处理,这样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可以说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追求医疗事故的最终目的,也是最高要求,是制定本条例的首要目的。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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