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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都要抚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五十条(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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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效。本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生效。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纠纷,不再重新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交通事故的; (四)发生涉外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 (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涉及公安机关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 (七)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 第二十条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涉外死亡以及高速公路上十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交通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3]140号)对需要上报公安部的交通事故有专门规定: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死亡事故、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交通伤亡事故,以及高速公路上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应当立即将交通事故简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民警到达现场,调查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将交通事故详情逐级上报至交警总队,并由交警总队传真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述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3]92号)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将交通事故初步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发生20天内,应将复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带或光盘报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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