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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四类人员:(一)被判处的罪犯;(二)被宣告的罪犯;(三)被裁定的罪犯;(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区县司法局应当在阳光中途之家对新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以社区矫正规定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矫正初始教育。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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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信息沟通,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细则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纠正、整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看守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所提前与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联系并通知保证人到场后,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司法所进行交接。因病情严重正在住院治疗,不宜押送的,监所可与区县司法局、保证人商定地址进行交接。交接当日,监所应当现场与保证人办理接纳安置手续,与区县司法局交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区县司法局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之后由监所将罪犯交保证人领回。监狱、看守所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或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的裁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送达回执等各一式二份。看守所、监狱向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还应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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