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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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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商业银行应明确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具体管理职责;(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三)推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四)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五)确保大额风险暴露符合监管要求及内部限额,对于突破限额的情况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六)拟定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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