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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能够再次申请再审。 2、若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若被驳回的,一般能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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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时需要提交相关的上诉资料由法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法院就会受理,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提高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从而避免了多头受理和原审法院对原审案件所形成的固定看法和受理审查再审申请的尴尬境地,有利于提升审查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完善申请再审文书送达制度,重视再审申请审查的对抗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可以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的,应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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