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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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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财产范围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担保对外债务的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抵押人的所有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 2、抵押人的所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 4、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面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面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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