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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是指由劳动者向仲裁庭提出要求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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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下:(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六)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合法);(七)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自认;
只要员工有在单位进行工作,那么员工和单位就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成立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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