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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外死亡的算因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
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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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赔偿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医疗费元其他费用元,共计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将全部款项元取得。 二、乙方应将涉及本事故的医疗、交通、陪护等一切票据,以及工伤认定报告,鉴定书等一切文书同时交与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甲方:成都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乙方:刘,刘三之父,身份证号码:黄,刘三之母,身份证号码:乙方之子刘三系甲方单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08年8月7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7日死亡。刘三,男,19岁,身份证号码: 4107212173015,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父亲:刘,年龄:50岁,出生日期:1958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母亲:黄,年龄:45岁,出生日期:1963年4月22日,家庭住址:。为妥善处理刘三工伤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自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叁拾伍万壹仟元工伤赔偿款之日起,甲、乙方双方同意终结刘三的工伤死亡赔偿纷争,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刘三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将死者刘三的尸体运回河南省市,而应就地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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