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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关于“...
一、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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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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