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拆迁补偿出新规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与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举证...
拆迁补偿出新规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与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举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应当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无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还是相关事实,原告都应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不具备举证能力或者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举证。原告不能证明因强制拆迁造成的货物损失。原因是被告强制拆迁时未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强行带走原告及其家属,未制作现场笔录,未清点房屋内外大量财产,未进行公证或见证,未将货物搬出或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这样,当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时,就会出现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造成的必然举证责任。众所周知,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行为意义上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证明事实真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由依法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良后果。前者是动态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转移。在具体案件中,当原告按照证明责任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时,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形成了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无法确定原告证明的事实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也就是说,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时,举证责任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的证据。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将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的证据,也不能提供推翻原告请求损失的证据,则应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纠纷中,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对举证责任作出明确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这一规定应做如下理解: 1.上述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如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事实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技术有限公司就是由于不能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的。 2.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法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并未完全免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在法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即便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对法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提出反驳,也需举证并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举证责任,目的主要在于从公平角度出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88人已浏览
262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